出身印度孟買貧民區的九歲女童魯比娜演出賣座電影「貧民百萬富翁」揚名國際,卻被老爸當成搖錢樹。
英國媒體「世界新聞」十九日報導,魯比娜已被父親開價台幣一千萬元「兜售」。
電影裡,最後和喜歡的男孩相聚並且變成百萬富翁的一幕,終究在電影殺青後謝幕。
現實生活中,印度每年有一千一百萬名兒童淪為棄兒,不少人把兒童視為商品,非法賣童案司空見慣,孟買常有貧童被拐賣到杜拜,遭性侵者不在少數。
兒童問題,近年來在台灣也逐漸受到注目。但是家庭暴力或兒童性侵事件扔然層出不窮。
我們面臨到的是家庭暴力後施暴者的所受到之刑責太輕,不足以有嚇阻之作用。
依照刑法:
第277 條(普通傷害罪)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。
院審理後法院同意兩人離婚,這名副教授的太太還可以平分丈夫600多萬元的財產。
第281 條(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)
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未成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284 條(過失傷害罪)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這三條為"告訴乃論"受到家庭暴力的兒童或親屬,常會因為施暴者可能為家庭經濟之為一重心,或親情之關係而不提告。
如此一來施暴者沒有辦法收到法律的治裁,施暴者在一次又一次對家人施暴後,若狀況扔未改善施暴的程度將會越來越嚴重。
而刑法只對重傷害才有"公訴罪"
第278 條(重傷罪)
使人受重傷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279 條(義憤傷害罪)
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若家庭暴力的問題,已經到刑法278條公訴罪時,對兒童來說也為時已晚。
如何教育婦女,兒童。 在受到家庭暴力能勇於站出來,變成政府或社福團體重要之課題。
而政府對於受虐婦女的安置,和經濟上之救助也是需要努力去改善。
如此一來家庭暴力和兒童性侵問題,將會有效的減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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